(一)对量在工程结算中的意义
对量是工程结算中的一个关键性、决定性环节,前期的工程量计算毫无例外地触及到对量。由于计算主体所处的立场不同,计算方法自然也迥然不同,计算结果更是大相径庭。从宏观上来说私有投资所占的份额不断增多,业主对建筑造价更加关心,一个工程聘请二家咨询单位进行审价的现象在上海也很常见,业主不仅让咨询单位与施工单位进行对帐而且让咨询单位之间对同一工程进行对帐,有时甲方还与咨询单位对帐,其目的是把工程量弄个水落石出,得出精确的量从而有效地控制造价,对量所占的时间和精力有时远远超过计算工程量所用的时间。在对量过程中经常有激烈的针锋相对的争论,正如一位施工单位的预算员所说:"我知道和气生财,但有时和气生不了财,所以我只好据理力争了,否则任人宰割也无法向老板交待。"一个工程结算拖上一二年甚至几年的现象也屡见不鲜。由于人们对规范、定额的理解是千差万别,有时设计图纸本身也有歧义,模棱两可,这样双方意见很难统一,有些问题似乎是悬而未决,从而导致结算工作迟迟不能了结,这是参与结算的多方特别是施工方所不愿意看到的。对量工作毕竟不是坐在幽雅的咖啡厅里喝咖啡这样诗意和惬意,并且从事建筑的人粗犷豪放型居多,对量有时演变为争吵。总之,对量过程是比较繁琐的,对量工作比较辛苦的,里边的甜酸苦辣喜怒哀乐风云变幻也只有经常对量的人才会有切身体会。对量的意义远远超过人们的想象,作为一个造价员掌握一些必要对量技巧会使对量工作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二)对量的一些基本原则
不论是手工对量、软件对量还是软件与手工对量,对量的一些基本操作流程还是相同的,先把一些原则性的共性的东西确定下来如钢筋采用什么接头,如土方的挖运填的界定。然后"从粗到细,先易后难,控大量调小量,求同存异,相互沟通。"以前常采用的搜查法不太适应新形势下对工程量的精度要求,现在更多是全面审核法。对量不仅是个技术性很强的工作,它需要从业者具有很高的建筑专业素养,一定的施工经验,对规范和定额的正确理解,精确快速计算工程量的技能还需要掌握沟通的技巧、谈判的艺术等等,在计算工程量时就要考虑后续的对量工作,尽量表达清楚,包括图纸号、名称、位置和构件的基本属性,每种量都要有据可依,对自己算的量要了如指掌。不论是什么量都要有充分的说服力,不能强加于人,只有得到对方认可签字才算对完量。每次对结束后都要有记录,解决了些什么问题,还有那些问题有争议,对增减的细目和原因要罗列清楚,这样对量过程就是可追溯的、可查的和透明的。最后参与对量的双方或三方在上面签字盖章,特别是涉及到争议和敏感的或者甲方拍板的问题, 因为责任问题,对量的人要有自我保护意识。
(三)手工对量的流程和思路
如果是手工对量,也是先对总量,如果比较接近就OK了,但这种情况是极少的,双方的量肯定有差异的并且往往有很大的差异,遇到这种情况就要冷静,有经验的预算员会很快发现、识别对方的错误,并做到有的放矢。"道高一尺魔高一丈",一些送审的资料做得极为隐蔽和巧妙,这就需要审价人员敏锐的洞察力和足够的耐心。如果不能精确定位对方的错误所在那么可以按构件按楼层按材料分别进行核对。先对各种构件的量,如柱梁板墙各自是多少,看看相差最大的是那种构件,如果是梁相差最大,那么就按楼层进行分解,看相差最大的是那个楼层,然后对这个楼层中的各种编号的梁进行核实,应该能很快地查清相差的原因,这个时候可能有意外的收获,就是能找出对方的有共性的问题。双方的计算式应该都能看得懂,但对帐时肯定有增减和修改。手工对帐的好处在于计算式清晰易懂,计算过程明白,符合人的思维习惯,但缺点在于重新汇总统计效率太低,从而影响对帐工期。手工算量和对量对于一些简单小型的工程还可应付,对于处理一些大型和复杂的工程会有一定的难度。
(四)软件对量的流程和思路
如果双方都是用软件做并且是用同一软件做,对量会方便轻松许多,这种情况我们一般互相交换文件,检查对方软件中计算设置是否正确,建模是否与图纸一致,参数输入是否正确,构件是否有遗漏,楼层设置是否正确,套用做法是否正确,代码是否选择正确等等,只要这些东西都做正确了,那么计算结果应该是基本对的。如果发现对方的准确率较低,就需逐个构件检查。只要仔细检查一定会发现计算的错误和漏洞。如果被对方发现了错误后就要勇于承认,不可固执已见。遇到双方意见无论如何磨合交流也不统一可以提交给领导,不能纠缠太久影响后面的工作。有些分歧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逐渐缩小。软件对量的优势在于它能实时提取所需要的数据,方便、直观、高效。未来的趋势必然是软件对量,手工算量和对量的落后方式必将淘汰。
(五)混合型对量的注意事项
所谓混合型对量就是指软件与手工对帐,这是我所遇到的最多的情况,因为我一般是用软件做的,而对方常常是用手工做的,现状也是手工算工程量的人多,软件算量远没有达到普及的程度。假如我是咨询方,对方是施工方,我一般是将文件拷给对方,或把各种明细明汇总表打印给对方,让对方检查文件中存在的问题,然后集中起来形成书面的东西反馈到我这里,下次对帐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补充修改和增减,这种情况一般都是做加法,因为对方如果发现我多算的地方肯定是不吭声的,所以我一开始做工程时都比较认真仔细,力求精确,最大程度地降低误差率,虽然误差是不可避免的。但最好把误差率控制在1.5%以内。如果对自己的计算结果没有十分的把握我建议不要轻易地把自己的文件拷给对方,以免带来不必要的审计风险。有人说既然我是审价应该是审对方的量,为什么反其道而行之,这关键是由对方计算的方式所决定的,对方是用手工做的,在它上面做修改增减后重新计算汇总是个难题,而软件是不存在这问题的,并且软件计算是完全可信赖的,当然也不能过分依赖软件失去自我,对软件的计算结果也要复核其正确性。
(六)新的对量方式
现在还有一种先进的全新的对量方式就是网上对量,通过QQ或MSN进行实时远程对量,减少双方路途上往返的时间、精力和金钱,也为减少城市交通臃堵作点贡献。操作方式是主要是打开各自的算量文件和QQ或MSN,对照图纸逐项进行核对,可以截图,可以发汇总表,可以发表自己的观点,有条件的可以进行视频对话,与面对面的对量效果是一样的。并且QQ上都有聊天记录,同样具有法律效果,避免对方反悔。网上对量超越了时空的限制,延伸和扩大了结算对量的方式。尽管如此,网上对量结束后还需要进行签字盖章。网上对量对操作者的计算机水平的要求较高,还须有上网条件和软件算量的技能。
(七)结束语
根据历年对帐的经验,计算结果的不同是必然的,相近是偶然的,相同是没有的。计算结果不一致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1、施工方往往故意高估冒算,甲方和咨询单位往往算得比实际消耗还少,这是由于所处的立场所决定的。
2、施工方对定额的理解不如咨询单位,但甲方、咨询单位对施工工艺不是很熟,这也会造成计算结果的差异。
3、施工方对钢筋规范图籍的理解要比咨询单位要深,因为施工单位做钢筋翻样的人是直接参与施工管理过程的而甲方和咨询单位对钢筋规范图籍不是很熟,这样也会影响钢筋的量,对量时更是缺乏共同语言。
4、对图纸的理解也存在不同程度的差别,一般施工方对图纸的理解要比咨询单位正确些,特别是对设计变更,许多咨询单位是很茫然而施工方一清二楚。这样必然会出现结果的不同。
5、工程量计算的工具和方式不同也会造成计算结果的不同,同一工程用手工与软件计算的结果有一定的差异,用不同软件也会有不同的计算结果,不同的人用同一软件计算结果也截然不同。
6、施工单位送审的钢筋计算书往往是按施工的思路进行计算而甲方和咨询单位一般是按预算的规则操作,这种计算结果会有所不同。
7、经验丰富的预算员与初出茅庐的年轻人计算出来的结果往往有很大的差距,新手计算漏项错算现象较普遍。 有些大项目涉及数亿资金和几万吨钢筋,在对帐前就应制定周密的对量策略、计划和进度并且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适度调整,以确保对量工作的顺利进行。对帐要达到游刃有余的境界需要经验的积累,如何在对帐时取得主动,如何做到知彼知已,如何对症下药,如何掌控复杂的局面,如何设身处地换位思考,如何能不对帐就能把量定下来,如何快速准确地对量,如何化干戈为玉帛,如何做到各方满意,如何平衡各方利益,如何做到公平公正,如何熟练运用对量技巧等这些都不是一朝一夕的事,要善于总结经验教训,形成一套行之有效的对量流程和标准这样才会不断进步和成熟。
结算务实问答(来源于网络文章)
一、 工程完工后,乙方依据后来变化的施工图做了结算,结算仍然采用清单计价方式,结算价是1200万元,另外还有200万元的洽商变更(此工程未办理竣工图和竣工验收报告,不少材料和作法变更也无签字)。咨询公司在对此工程审计时依据乙方结算报价与合同价格不符,且结算的综合单价和作法与投标也不尽一致,另外施工图与投标时图纸变化很大,已经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条件了。因此决定以定额计价结算的方式进行审计,将结算施工图全部重算,措施费用也重新计算。得出的审定价格大大低于乙方的结算价。而乙方以有清单中标价为由,坚持以清单方式结算,不同意调整综合单价费用和措施费。双方争执不下,谈判陷入僵局。这种分歧应如何判定?
答:首先此工程未办理竣工图和竣工验收报告,不符合结算条件,应在办理竣工图和竣工验收报告后再明确结算的方式,根据双方签订承包合同规定的结算方式进行结算。
本工程招标时按照清单报价的方式招标,并且甲乙双方合同约定按照清单单价进行结算,合同约定具有法律效力,那么在工程结算时就应该遵守双方合同的约定,咨询公司作为中介机构是无权改变工程的结算计价方式的。
材料和作法变更无签字不能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应该以事实为依据:如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分部分项工程质量检验批、影像资料、双方的工作联系单、会议纪要等资料文件。如果乙方又不能提供这些事实依据,甲方有权拒结相应项目的变更费用。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出现变更时,甲乙双方应该及时办理相应手续,避免工程以后给结算时带来的扯皮。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出现变更,合同中应该有约定出现变更时变更部分工程价款的调整方式和办法:如采用定额计价方式 、参考近似的清单单价、双方现场综合单价签证等。再是工程量清单报价中有一张表格《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在出现变更时,可以参照这个表格看一下清单综合单价的组成,相应的增减变更的分项工程子目,重新组价,组成工程变更后新的清单单价,但管理费率和利润率不能修改。
二、我公司中标一工程,采用清单计价,报价时未仔细计算工程量,合同规定工程量超出3%时允许调整。请问结算时是不是需要根据图纸和清单计算规则重新计算?
答:结算时要根据图纸和清单计算规则计算实际发生的工程量的,当超出3%时可以调整,反之不可调整,最终确定工程结算值。
三、某工程用清单投标报价时,措施费为0,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结算时,此项目不进行调整,即不能再计取措施费.但合同约定如有清单漏项或设计变更增加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时,可套定额计取,那么,工程结算时,套定额的这部分措施费也不能计取吗?
答:施工合同与招标文件有矛盾。合同约定是甲乙双方真实意图的表达,具有法律效率,在解释顺序上居第一位。既然合同双方约定:如有清单漏项或设计变更增加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时,可套定额计取,那么,工程结算时,套定额的这部分措施费是应该计取的。
四、我结算的工程实际工程量超出清单工程量,清单工程量由业主提供,结算时调整工程量时业主提出该项工程量重新分析单价,并且由于工程量增加超出清单量一半,分析单价时超出部分工程量不允许计取管理费。是否合理?
答:主要看合同约定,合同如对此情况有明确说明,按合同执行,如果没有那么业主这种做法不合理。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原则就是政府宏观调控、企业自主报价、市场形成价格,量变综合单价不变,最后的结算就是根据投标时双方认可的综合单价乘以实际发生的工程量来计算的。业主以实际工程量增加超出清单量一半,分析单价时管理费超出部分工程量不允许计取管理费和重新分析单价这种做法是不合理的。
五、一工程为清单结算,材料由施工单位采购,现在甲方要求将电气配管中镀锌钢管改为KBG电线管,合同规格是采用固定综合单价,原来投标时已按镀锌钢管报价并已确定。现在作为施工单位请问:1.KBG管是否请甲方批价,待结算时光调整主材价格,这样可否?2.KBG管定额与镀锌钢管定额不一样了,是否要同甲方先重新确定该部分综合单价?
答:KBG管的市场购置价必须经过甲方审批,另外加上运费和采购保管费组成KBG管的预算价。镀锌钢管改为KBG电线管因为清单项目的项目特征改变,况且两种材料施工的施工工艺也有区别,需要与甲方一同参照原组价费率重新确定该部分综合单价。结算时,扣减镀锌钢管的分项合价,增加KBG管的分项合价。
六、我们在一个工程合同中签订所有材料为甲方供应,在结算中我们是否按甲方供应材料的原始凭证(材料领用单)数量进行退甲供材料?
答:需要按照合同规定的结算方式处理。原则上这样处理是合理的,但也会出现不合理的情况,就是材料实际消耗量与供应量出现差别时会纠缠不清。也就是我们常说的“材料超欠供”的问题。举例说明:钢筋材料,工程预算100吨,乙方领了200吨,如果甲方供应价低于市场价,在退材料款时仍按原始凭证(材料领用单)数量进行退甲供材料,那么甲方在经济上就会遭受损失。如果甲方供应价比市场价高,乙方就会遭受损失了。再比如木材,预算用量需要50立方,施工单位通过加强管理,采取了其他可行的措施,增强了模板的周转次数,实际领用了10立方,如果仍按原始凭证(材料领用单)数量进行退甲供材料的话,那施工单位可就吃大亏了。现在有一个办法来处理这个问题:那就是甲方按定额预算数量供应材料,按照预算价扣材料款。甲供材超出预算量的部分,甲方就按照市场价格高价扣回。甲供材不足预算量的部分,仍按预算数量计算材料费,按实际供应的数量扣材料款,结余归施工单位。
七、因图纸变更,原先砼浇筑时预留的管洞取消,现需要将预留洞封堵,并作防水处理,预留和洞口封堵及防水处理应如何套用定额?
答:洞口封堵可套现浇零星砼定额子目。但有一个问题,一般预留的管洞体积都很小,按定额的计算规则来计算工程量的话,计算出来的价格会很少,施工单位都会亏损,甚至连基本的材料费都不够。在施工现场,出现这种情况时,一般是和甲方协商,签订一个市场价格,一个管洞连封堵带防水多少钱,既简单又不会亏算。
八、在结算时,对于总价合同中的清单工程量是否要重新计算?总价合同清单工程中的隐蔽工程是否要签证?招标范围内的隐蔽工程没有按设计要求施工是否需要调整?
答:1、总价合同我的理解是固定总价合同,也就说是一次包死的工程。这种合同一般适用于工程量小,构造简单,工期短,对在施工期内的材料价格和地质情况有充分的预见性,或者在一定的区域范围内有相同的可参照的成品建筑物价格,并能够承担一定的市场风险,才可以签订固定总价合同。对于总价合同中的清单工程量在签订合同前是已经计算了的,没必要重新计算;
2、总价合同清单工程中的隐蔽工程一定要做隐蔽工程验收记录的,至于是否要做签证,要看是否有变更;
3、招标范围内的隐蔽工程没有按设计要求施工,是属于变更的内容,需要调整(除非合同约定不调整)。
九、一施工单位在投标时,其中一项清单项目按运距10公里计算的综合单价,但实际施工时运距达到了20公里,请问该清单项目综合单价该不该调整?
答:如果建设单位在招标清单明确了运距为10公理,则可调整,如果招标清单未明确,而投标单位自行按10公理计算,则不可调整。
十、工程量清单招标,规定中标单位在中标一个月内和编制清单的单位核对工程量,对造价影响在1%以上的,工程量予以调整。施工单位核对后,没有超过1%,也就是没有调整。现在工程结算了,有如下问题:图纸画出但是不明确的地方在图纸会审或者设计联系单中明确了,这部分应该计算吗?(比如图纸明确画出了某部位的梁,但是没有标明梁号,后来明确梁号;标明了梁号可是根本没有这个梁的详图,这样的情况,梁的工程量是否给予增加?还有钢筋呢?
答:在图纸会审或者设计联系单中明确了的这部分应该计算。重新核对工程量的差异,核对差异时是以中标后核实的工程量+构件明确做法后调整的工程量之和与招标文件的工程量作对比。如果增加的工程量其对工程造价的影响超过1%,则需要调整,否则不调整。
梁的变化要根据实际情况是否为设计变更或现场签证,如果不是原则上不应调整,属于前期工程量审对不准确的原因。如果是设计变更或现场签证按合同针对设计变更条款要求进行结算。原则上前期审核工程量与设计变更不应累加。
十一 、某工程在施工中,甲乙双方就地基排水签好了一张现场签证,大概内容就是管径为100的污水泵台班150个台班,人工为150个工日(这个工日指的是水泵排水所发生的人工工日)。按理说,在这种情况下,在结算的时候按签好字的签证计算就是了,但是,我的问题是:污水泵的台班里面是包含了所需的人工,也就是说,这张签证是多签了,现场施工人员不懂瞎签字。那么我在结算的时候能否将150工日的费用不予以计算,我的这种做法是否正确?
答:要分析污水泵台班单价的构成,如果台班工日与签证工日的工种一样,则这150工日的费用不予以计算。如果台班工日与签证工日的工种不完全一样,则要计取两者差异,而不是再计取150个工日的费用。
按照一般的理解,水泵台班的人工包含机上司机、司炉及其他操作人员的工作日以及上述人员在机械规定的年工作台班以外的费用,本签证的人工工日包含了为了排水工作的配合工作(例如开沟槽、维护沟槽等),所以只需计取不同工种引起的费用差异即可。
十二、某清单计价招标工程,竣工结算时发现,设计要求采用平铺砖垫层,报价时却按铺碎砖垫层报价,因工程量很小,影响工程造价不大。但在施工过程中采用碎砖进行了地基处理,且地基处理工程量较大。结算时施工单位要求按报价时的碎砖价格计算地基处理工程的综合单价,因原碎砖价格远高于实际价格,增加投资较大,建设方不同意,原因是如果原报价不发生错误,投标文件中不会出现碎砖单价,该单价无效。施工单位认为既然我们已中标,原碎砖单价应该有效。请问该怎么处理?
答:对于垫层部分,施工单位已中标说明建设单位认可施工单位的报价,应按施工单位的投标报价结算。但地基处理是新增项,其结算方式需另行考虑。如果结算条款中明确规定,发生设计变更和签证的工程量清单,原中标清单中有相同项按原清单执行,有相近项时参照执行,这时此案例应该执行,建设方不应调价。如果没有此规定双方可以商定结算办法。
十三、有一项工程,合同价款约定“工程结算按实际发生的工程量和标书中规定的定额及定额信息办理,材料价须经甲方认可,实际价格与定额价格相抵触的,以实际价格为准,结算经当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现国家审计机关对该项目进行审计,发现会计师事务所在办理结算时结算单价高于标书中规定的定额及定额信息。会计师事务所向国家审计机关出示了工程结算协调会议纪录,会议确认的意见主要是:1、主材价格由建施双方提供。2、主材不调价差直接进入基价。
问题:1、工程结算会议记录能否视为合同约定?2、会计师事务所的作法合理吗? 3、国家审计对该问题如何定性?如何处理?
答:1、经双方确认的工程结算会议记录可视为合同约定。2、主材价格由建施双方提供,并有确认的原始签证,则会计师事务所的作法合理。3、国家审计对该问题主要核实原始签证确定其真实性而商定该问题的性质。
十四、一工程,铝合金等部分项目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做包干项目处理。结算时,施工单位又将包干项目进入直接费,参与取费,请问大家,这样做合理吗?
答:这样做不合理。铝合金项目双方合同既然已经约定按包干项目处理,这个项目应该为完成合格产品的全部费用,因此不能再进行取费计取其它费用。
十五、一清单计价工程,固定单价合同,在我们投标时计取了夜间施工增加费和零星工作费,但是实际没有发生,结算是否按实结算。
答:零星工作费的量是暂估,结算时必须按实结算,不发生不计取。夜间施工增加费要根据合同条款进行确定,如果是包干费用,不调整按实结算,无论发生与否都要计取。如果合同约定是按实结算,则发生了计取,不发生不计取。
十六、施工单位和商品混凝土厂家是怎么结算的,是按图纸计算砼用量还是按罐车的容量计量?
答:原则上按双方签订的合同执行,一般情况由于基础的损耗量不易控制,因此基础按小票(罐车容量)结算,主体结构按实体工程量结算。